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8-11-27
发文字号:
人薪函〔1988〕4号
发文机关:
人事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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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理塘等10个地震台站执行第一种艰苦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理塘等10个地震台站执行第一种艰苦合站津贴标准的请示》(〔88〕震发人字第49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在四川的理塘、甘孜、松潘地震台,新疆的巴楚、阿合奇、和田、石场地震台,甘肃的镜铁山地震台,黑龙江的德都、加格达奇地震台。执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问题的复函》(劳人薪[1988] 17号)规定的第一种艰苦台站津贴标准。


特此批复。


人事部

财政部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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