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2-08-18
发文字号:
人薪函〔1992〕7号
发文机关:
人事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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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质野外艰苦岗位职工实行浮动一级工资有关问题的批复

地质矿产部:


你部《关于适当缓解地质野外特别艰苦岗位职工工资待遇偏低问题的请示》(地发[1992]20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凡在地质勘探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强体力劳动的工人,可参照国务院国发[1983]68号、74号文件规定,列入浮动一级工资的范围。现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对野外地质勘探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强体力劳动铁钻探、坑探等主要生产工人,可在本人职务(岗位)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可予以固定,在8年内离开野外地质勘探一线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


二、浮动一级工资所需经费,从勘探单位勘探费用投资包干部额和外部收入中调剂解决,国家不追加预算拨款。


三、地质野外艰苦岗位职工实行浮动一级工资自1992年7月起执行。


四、冶金、水利、化工、煤炭、核工业、有色金属、盐业、建材和国家测绘测绘局等部门的野外勘探队、测绘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强体力劳动的主要生产工人,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你部提出的调整地质工资区类别中不合理部分的问题,由于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经国务院同意,拟在工资制度改革中一并研究。


人事部

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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