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02-06
发文字号:
人职发〔1995〕23号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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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山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煤炭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即资格)制度。现将《矿山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矿山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关评审办法另文印发。  


矿山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矿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矿山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矿山工程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由国家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三、矿山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本评审条件包括中、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  


四、本条件适用于矿山开采、矿山建设、矿物洗选和加工专业从事科研与技术开发、设计、施工建设、生产的技术人员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科研与技术开发  


从事矿山、选矿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等矿山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检测和成果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设计  


从事矿产开发全国性规划或大区规划、矿区规划、矿山工程设计、选矿厂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建设  


从事矿山工程施工技术、施工设施、设备安装、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  


从事矿山生产、开拓、掘进、剥离、灾害防治、选矿厂生产、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大等级额定人员;或获国家星火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全国性矿业学会(中国煤炭学会等)青年科技奖的获得者;或省、部级二、三等奖二项的主要完成者;  


(6)公开出版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一本(10万字以上)。  


3.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合格出站人员,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六、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1.申报工程师资格,必须具备在2小时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长期坚持矿区一线工作的矿山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2000字符的能力;  


2.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必须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长期坚持矿区一线工作的矿山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二)计算机要求  


1.工程师应掌握计算机应用知识,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各种信息资料。  


2.高级工程师应了解本专业国内外计算机应用现状和发展方向,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计算、分析、研究,能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工作。  


分则


七、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了解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为:  


①矿山开采:采矿学、井巷工程、矿山通风与安全、岩石力学、矿山机械、矿山电气、矿山测量、矿山地质学等;  


②矿山建设:井巷工程、钻眼爆破、岩石力学、土力学、特殊凿井、矿山测量、矿山机械、矿山电气等;  


③矿物洗选与加工:重力选矿、浮游选矿、弱磁和强磁选矿、破碎筛分、固液分离、选矿设计、选矿管理、选矿机械、选矿自动化、特殊选矿等。  


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为:  


①矿山开采:岩层与地表稳定、露天矿边坡和排土场稳定、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系统工程、矿山经济学等;  


②矿山建设:采矿学、矿山地质学、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工程、矿山通风与安全、矿山经济学、矿山建筑、系统工程等;  


③矿物洗选与加工:分析化学、物理化学、流体力学、数理统计、矿物与岩石、系统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矿山经济学等。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有关现代科技管理知识。  


3.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从事科研与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①有独立工作能力与经历,曾全过程参加地、市级科研课题或有一定难度的矿山工程科研工作;  


②熟悉矿山工程科研程序,具有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科研和技术开发中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以及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和协调的经历;  


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并能在科研和技术开发中采用;  


④具有指导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践线和编写研究报告;  


②二项地、市级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人,独立完成分课题任务,并撰写分课题研究报告;  


③二项技术开发或技术推广项目或二项新产品批量生产的主要参加人,独立完成某一方面技术工作,并撰写该部分工作技术报告;  


④承担某一方面关键技术的实验测试,或国家级或省、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测试任务,并撰写相应测试分析报告。  


2.从事设计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①有独立工作的能力与经历,曾参加中、小型矿山或选矿厂工程项目各个阶段的设计工作,或曾完成二项本专业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工程项目设计;  


②熟悉矿山或选矿厂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全过程,具有解决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以及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和协调的经历;  


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在设计中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④具有指导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较系统地参加一项大、中型或二项小型矿山、选矿厂工程设计;  


②负责承担二项大、中型(非煤矿山含小型)矿山的主要单位工程(井田开拓、采区布置及机械配备、通风系统,井筒、井底车场、井底煤仓、中央变电所等大型峒室,露天采场、联合运输的转载站场、边坡控制、内外排土场等)的采矿、矿建等专业设计;  


③承担二项大、中型(非煤矿山含小型)选矿厂主要单位工程(重选、浮选、特殊选矿等车间)的选矿专业工艺设计;  


④承担三项大型矿山采区(采场)等单位工程或中、小型矿山、选矿厂主要单位工程的采矿、矿建、选矿工艺等专业设计。  


3.从事施工建设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①有独立工作的能力与经历,曾全过程参加一项中、小型矿山的施工技术组织工作;  


②熟悉矿山工程施工建设程序,具有解决施工建设中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以及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和协调的经历;  


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在施工建设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④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国际技术标准、规范,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  


⑤具有指导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独立组织完成过矿山较复杂的单位工程(主、副立井井筒、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巷道、露天矿的开拓运输、疏干工程等)的设计或施工组织编制,或在施工中担任过专业技术负责人;  


②独立承担过小型矿山建设或大、中型矿山水平延深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组织工作;  


③在中型(非煤矿山含小型)矿山和选矿厂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过主要技术部门专业技术负责人;  


④担任过小型矿山建设项目矿建等专业项目负责人;  


⑤编制过各时段的施工计划(如年、季、月度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4.从事生产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①有独立工作的能力与经历,曾全过程参加矿山采、剥、掘及安全管理或选矿厂生产运行等一个方面技术工作;  


②熟悉矿山或选矿厂的生产全过程,具有解决生产中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以及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经历;  


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在矿山或选矿厂的生产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④熟悉全面质量管理和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  


⑤具有指导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独立完成过矿山工作面(采场)设计或单位工程设计项目三项或组织实施三项;  


②独立编制过矿山或选矿厂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三项;  


③独立编写过技术标准或本专业各工种的操作规程;  


④参加地、市级或大中型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或新技术推广二项以上;  


⑤完成或主持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小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论证二项。  


(三)业绩与成果  


1.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1)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参与完成一项以上在顶板控制、岩体移动、露天矿边坡稳定、采矿工艺、灾害预防等方面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参与完成二项以上复杂、技术密集的研究项目,经同行专家评议,有创造性和推广价值;  


②参与完成的项目中,有一项以上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③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一项科研和技术开发成果被地、市列为成果推广项目,或被生产部门采用取得成效,或被地、市确定为定型产品并已批量生产;  


④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一项技术成果推广,或一项新产品批量生产,使技术水平得到提高,并取得成效;  


⑤独立完成的二项分课题成果符合课题的总要求;  


⑥对国家级或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生产部门实施后取得预期效果;  


⑦获得专利项目一项,并得到实施。  


(2)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在省、部级刊物或学术交流会上发表或交流论文一篇以上,并为第一作者;  


②在地、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是第一作者;  


③在地、市级或大中型企业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是第一作者;  


④公开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⑤经专家评审,主笔编写的两个本人直接参加的科研项目的技术报告有较好实用价值或较高学术水平。  


2.从事设计的技术人员  


(1)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参与完成一项以上在采矿方法、巷道布置、露天矿开拓运输方案等方面的国家或省、部级革新的设计研究项目,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参与完成二项以上较复杂的研究项目,经同行专家评议,有推广价值。  


②设计或科研项目获省、部级优秀设计或科技进步奖;  


③获地、市级优秀设计或科技进步奖二项;  


④在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中,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被采纳后有显著经济效益;  


⑤参加编写的行业标准、规范或通标定型设计二项被采纳颁行;  


⑥获得专利项目一项,并得到实施。  


(2)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省、部级刊物或学术交流会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为第一作者;  


③在地、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是第一作者;  


④在地、市级或大中型企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是第一作者;  


⑤经专家评审,主笔撰写的二个本人直接参加的设计项目的技术文件有较好实用价值或较高学术水平。  


3.从事施工建设的技术人员  


(1)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参与完成一项以上在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国家或省、部级施工研究项目,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参与完成二项以上较复杂的研究项目,解决了施工中的实际问题,经同行专家评议,有推广价值。  


②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地、市级或大、中型企业级科技进步奖二项;  


③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单位工程设计或施工项目获地、市级或大、中型企业优秀设计奖一项或优秀工程称号一项;  


④主持的井巷等工程施工速度创地、市级或大、中型企业的纪录并受到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  


⑤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二项以上,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并通过地、市级技术鉴定,获得证书;  


⑥主持编写的企业技术标准、技术规定、标书和承包合同被采纳、实施。  


⑦获得专利项目一项,并得到实施。  


(2)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在省、部级刊物或学术交流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为第一作者;  


②在地、市级或大、中型企业刊物或学术交流会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一作者;  


③经专家评审、主笔撰写的两篇总结本人直接参加的施工项目的技术报告有较好的实用价值。  


4.从事生产的技术人员  


(1)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参与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项目,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参与完成二项以上较复杂的研究项目,解决了生产中的实际问题,经同行专家评议,有推广价值;  


②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地、市级、大、中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二项;  


③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设计,生产(施工)、安全等工作,获得地、市级或大、中型企业技术奖励;  


④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研究或开发项目,有一项在大、中型企业内得到推广应用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⑤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二项以上,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并通过地、市级技术鉴定,获得证书;  


⑥编写的技术标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2)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撰写下列论文、著作之一:  


①在省、部级刊物或学术交流会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为第一作者;  


②在地、市级或大、中型企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一作者;  


③经专家评审,主笔撰写的两篇本人直接参加的生产实践的技术报告有较好的实用价值。  


八、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规;  


4.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  


5.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还必须了解有关高、新技术,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独到的见解;  


6.从事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的技术人员还应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内容和方法。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从事科研与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①有丰富的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具有主持国家重点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技术难度较大的矿山工程科研项目的经历,解决过重大的、复杂的技术问题,在某一分支课题上有显著效果和技术突破;  


②掌握科研方法和科研程序,曾熟练地运用专业理论知识、测试实验和工程量测技术以及模型试验相似理论进行科研工作;  


③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能力,主持过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等工作,曾为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为某个专题收集整理国内外最新信息,组织编写专题或专集报告,为矿山企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提供决策性建议,实施后取得较好的效益;  


④熟悉矿山工程的工艺、设备、技术经济和发展规划,有为制定本专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能力;  


⑤具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审核工程师完成的研究成果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技术难度大、综合性强、影响面广的项目,并任课题或专题负责人;  


②主持过二项上以地、市级科研课题项目;  


③主持过二项以上省、部级或技术难度大的技术开发或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过二项以上新产品投产,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力;  


④担任国家级或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技术骨干,解决过测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并负责提出较复杂的检测技术(含方法或设备、装置)一项;  


⑤曾负责或是主要参加人制定过全行业或区域性专业科技发展规划,或承担专业科技发展规划的论证、审查、鉴定,具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⑥通过对矿山重大恶性事故(瓦斯、粉尘爆炸、井下火灾、井下透水、露天矿边坡或内外排土场滑坡等)的原因分析,研究提出的矿山救灾技术新措施被采纳,实用性强,效果明显。  


2.从事设计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①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大、中型或技术难度较大的矿山或选矿厂规划设计任务。  


②熟练掌握矿山或选矿厂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程序和设计方法,有解决矿山、选矿厂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  


③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能力,能够在设计项目中运用先进实用技术和装备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并有为制定本专业矿业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④具有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审核工程师完成的设计文件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一项或地、市级重点研究项目二项,在采矿方法、巷道布置优化设计等方面有突破;或与施工结合进行的技术难度大的设计革新项目,成果突出,并在施工中得到应用,取得预期效益;  


②曾担任一项大型或二项中型或三项小型矿山或选矿厂工程设计的项目负责人;  


③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编制或审核本专业一项全国性矿业开发或矿物选洗加工发展规划,或二项以上区域性发展规划;  


④作为技术骨干全过程承担过一项以上大、中型矿区总体规划设计,具有审查、论证大、中型矿区规划项目的经历;  


3.从事施工建设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①曾全过程地主持、组织完成大、中型或技术难度较大的矿山工程设计或施工项目;  


②熟练掌握矿山工程施工建设程序,具有解决本专业施工建设中重大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处理重大灾害事故的经历;  


③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能力,能够在施工建设中运用先进技术和装备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并有为本部门本单位科技进步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④具有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审核工程师完成的技术文件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一项,或地、市级重点技术开发项目二项,并在施工中得到应用,取得预期效益。  


②主持过中型(非煤矿山小型)以上矿山或选矿厂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③担任过中型(非煤矿山小型)矿山或选矿厂设计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在大型矿山或选矿厂施工中担任过矿建等专业负责人;  


④主持或组织完成过大、中型矿山水平延深或改扩建的设计施工工作;  


⑤主持完成过二项以上用冻结法、注浆法、沉井法、钻井法、帷幕法等施工井巷工程的特殊施工项目,并独立完成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组织实施;  


⑥在地、市以上的范围内主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二项以上。  


4.从事生产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①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大、中(非煤矿山含小型)型企业采矿工艺、巷道开拓布置、掘进工艺、通风防灭火、选矿工艺等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  


②熟悉矿山或选矿厂的生产全过程,曾解决过生产中较重大、复杂的技术问题;  


③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能力,并有为本部门本单位科技进步和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④具有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审核其完成的技术成果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一项国家攻关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或担任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  


②主持过地、市级或大、中型(非煤矿山含小型)企业重点技术开发项目二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得到应用,取得预期效益;  


③主持过二项以上大、中型(非煤矿山含小型)矿山的区域、采区(采场)设计或组织实施达到设计能力;  


④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大、中型矿山水平延深、中型选矿厂重大技术改造工程设计或施工;  


⑤主持完成新建中型(非煤矿山含小型)以上矿山或选矿厂投产前的系统测试并正常投入生产,按规定时间达到设计能力;  


⑥主持编制过大、中型矿山、选矿厂的采矿、选矿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工程规划;  


⑦主持完成过二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论证。  


⑧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二次以上矿山重大恶性事故(瓦斯、粉尘爆炸、井下火灾、井下透水、露天边坡或内外排土场滑坡等)的处理,制定的救灾技术措施被采纳,效果明显。  


(三)业绩与成果  


1.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1)担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国家级奖励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②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国家级奖励四等奖二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二项;  


③负责完成的二项科研或技术开发成果(含标准、规程、规划、规范)被省、部列为成果推广项目(含标准实施),或被生产部门采用,取得预期效果;或被省、部主管部门采纳;或被省、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批量生产;  


④负责完成的二项技术推广或二项新产品实现批量生产,使技术水平得到提高并取得预期效益,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  


⑤负责提出的一项检测技术被部级检测机构采用,取得预期效果;或对检测中发现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生产部门实施后取得预期效果并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奖励;  


⑥负责制定或审核的专业科技发展规划经省、部级颁行;  


⑦获得专利项目二项,并得到实施。  


(2)在工程师任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7万字;  


②公开出版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译著,其中本人翻译不少于10万字;  


③在全国发行的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其中至少一篇是第一作者;  


④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得到较高评价,其中至少一篇是第一作者。  


2.从事设计的技术人员  


(1)担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国家级奖励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②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国家级奖励四等奖二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二项;  


③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工程项目设计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二等奖或国家优秀设计三等奖;  


④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和审核的规划设计,被省、部级决策部门采纳,或生产部门采用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⑤在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和设计单位采纳,对设计革新、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⑥编写的二项技术标准、规范或通标定型设计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⑦获得专利项目二项,并得到实施。  


(2)在工程师任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含参加编写的《设计手册》),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7万字;  


②公开出版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译著,其中本人翻译不少于10万字;  


③在全国性发行的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其中至少一篇是第一作者;  


④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得到较高评价,其中至少一篇是第一作者;  


⑤主笔撰写三篇本人直接承担的省、部级或大、中型或相当水平的矿山工程设计规划项目的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书)或技术报告,至少一篇经地、市级以上技术部门认可,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独到见解和较高水平。  


3.从事施工建设的技术人员  


(1)担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国家级奖励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②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国家级奖励四等奖二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二项;  


③负责施工的矿山项目质量优良,达产快,取得预期经济效益,获省、部级优秀工程称号;  


④负责施工的井筒、井巷等单位工程项目,达到国家优良标准,创行业施工纪录,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  


⑤主持或组织的施工设计成果获省、部级优秀设计三等奖二项;  


⑥主持编写二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等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⑦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二项,并取得地、市级奖励,或一项得到省、部级奖励;  


⑧获得专利二项,并得到实施。  


(2)在工程师任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或翻译部分不少于7万字;  


②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一作者;在地、市级刊物发表论文四篇以上,其中至少二篇为第一作者;  


③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得到较高评价,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一作者;  


④主笔撰写三篇本人直接承担的省、部级或大中型或相当水平的矿山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的技术报告,至少一篇技术报告经地、市级技术部门认可,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独到见解。  


4.从事生产的技术人员  


(1)担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国家级奖励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②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国家级奖励四等奖二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二项;  


③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采矿方法,采矿工艺,矿山支护改革等方面完成重点研究开发项目,获得省、部级奖励一项或地、市级奖励二项;  


④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矿物洗选加工过程中,对提高产品质量,减少损失,降低消耗,提高选别加工效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优化,成果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⑤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技术革新等方面成绩突出,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安全状况好转;  


⑥主持编写的二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等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⑦主持编制或论证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采纳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⑧获得专利二项,并得到实施。  


(2)在工程师任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或翻译部分不少于5万字;  


②在省、部级刊物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一作者;在地、市级或大、中型企业刊物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其中至少二篇为第一作者;  


③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得到较高评价,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一作者;  


④主笔编写三篇本人直接承担的大、中型以上矿山采区(采场)、选矿厂主要生产车间生产实践的技术报告,至少有一篇技术报告经地、市级以上技术部门认可,或经同行专家评议有独到见解。  


附则


九、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大、中、小型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范执行。项目和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  


十、本条件中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及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必须同时具备。  


十一、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主要贡献者”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过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是:由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组织三名以上专家评估认定,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十二、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地、市级含被省、部级明确级别的地师级企事业单位。  


十三、本评审条件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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