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5-24
发文字号:
人办发〔2001〕38号
发文机关: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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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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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规划局: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队伍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核。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了2000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年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者,即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请各地在组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前,将本规定的各项条件予以公布,并在报名过程中,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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