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12-12
发文字号:
国人厅发〔2006〕213号
发文机关: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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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 理的企业: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与施工管理,经建 设部、人事部研究,对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一)合并的专业类别


1、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2、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


3、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 为“机电工程”。


(二)保留的专业类别


此次调整中未变动的专业类别有7个: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三)调整后的专业类别


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 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合并的专业类别 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该科目专业类别相同,取消了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2个专业类别。调整后,二 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 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三、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衔接问题


为保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各专业类 别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7年度考试报名时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已按原《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相关专业类别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07年 度继续按照原各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考试。


(二)在2007年 度首次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需要,在调整后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


(三)自2008年 度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建造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 务》科目专业调整情况,做好考试相关准备工作。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 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建造师 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 中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建造师专业新旧专业对照表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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