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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0-2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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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为做好海南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工作,便利试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琼金监函〔2020〕186号)有关规定,在海南省设立的、仅涉及在境外募集资金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我省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银行可支持该类企业进行跨境资金结算等业务,并做好后续资金监管。


二、其他要求按照现行制度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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