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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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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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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4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第三季度季报时可以享受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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