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0-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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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款财政补贴执行时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经研究,决定将《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推行房地产交易税款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越建交〔2022〕23号)中原定给予房地产交易契税地方留存部分50%补贴的截止时间,从2022年9月30日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事宜仍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4日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推行房地产交易税款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绍兴市越城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税款财政补贴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


(一)房屋认定


1.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成交的商品房(含二手房)且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含起止日,下同);


2.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成交的法拍房且成交确认书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申领人的认定


以购房人为申领人,一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本次购房补贴范围:


1.同一居民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间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又重新签订,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不在政策执行范围内的;


2.同一居民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间采用赠与方式转让二手住房的;


3.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纳入认定范围。


(四)申领时间


财政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至2025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补贴标准


(一)凡在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购买商品住宅的,按所缴契税地方留存部分50%给予补贴。


(二)凡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住宅的,按所缴契税地方留存部分30%给予补贴。


三、补贴程序


房地产交易税款财政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


(一)申请。


购房人在缴纳契税时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绍兴市越城区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财政补贴申请表》;


2.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委托书);


4.购房人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合同或成交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


税务部门当场受理后每日形成汇总表,确认盖章后发送至建设部门。


(三)审核。


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汇总表,建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补贴比例进行审核,确认盖章后于每月25日(遇假日顺延,下同)将汇总表发送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补贴金额进行复核。


(四)发放。


财政部门复核后,于每月30日前形成汇总表发送至相应镇街财办,由镇街财办负责补贴兑现。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房地产交易税款财政补贴资金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二)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追缴已领取的财政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区税务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1. 绍兴市越城区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财政补贴申请表(略)


2.绍兴市越城区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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