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8-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