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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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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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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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