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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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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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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三)的规定: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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