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2-09-28
发文字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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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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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特此公告。


附件: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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