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杭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与此前计税毛利率相比,目前位于建德市、桐庐县和淳安县的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下降了5个百分点。
三、施行时间
鉴于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为保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全年口径统一,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追溯处理
本公告发布前,本年度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已按原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造成多预缴税款的,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抵减,抵减不完的,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