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4-14
发文字号:
税委会〔2015〕3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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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出口关税调整表出口关税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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