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4-15
发文字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公告2016年第4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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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16日起实施。


本批清单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税则号列相同的商品,其“备注”以本批清单为准。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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