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12-08
发文字号:
署令第234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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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于广洲

2017年12月8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优化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模式,为企业减负增效,现决定废止1999年9月2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74号公布并于2010年11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3月13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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