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1-30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16〕6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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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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