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9-12-31
发文字号:
财税〔2009〕16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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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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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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