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7-10-20
发文字号:
财税〔2017〕7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