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6-29
发文字号:
税委会〔2017〕10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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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

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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