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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04-23
发文字号:
合人才〔2019〕7号
发文机关:
合肥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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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庐州英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该政策当前申报期已截止,请及时关注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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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市委有关部委,市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庐州英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4月23日


庐州英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高端引领、以用为本、本地培养、统筹推进”的原则,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简称“庐州英才”)。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培养对象。长期在合肥创新创业、直接服务于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并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分为创新英才、创业英才两类。申报主体为我市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和新型协同创新平台。


  第四条 庐州创新英才条件:主持重大科研项目、领导高层次创新团队(创新基地)的企业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企业科技创新并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驻肥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积极推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明显成效;或在企业科技创新中起到关键作用,领衔开发的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入选后必须为申报企业服务不少于5年。


  第五条 庐州创业英才条件: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才,或具有卓越经营管理才能的科技型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应为企业的主要创始人,本人持有企业20%以上股份,且为企业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入选后5年内,企业总部和主要生产基地不得迁出合肥市。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产品技术先进或服务模式创新,处于全省领先地位,能够填补省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企业应在我市创办注册,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高成长性。   


第三章 支持政策和管理


  第六条 入选专家由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庐州创新英才”“庐州创业英才”荣誉称号,颁发入选证书。


  第七条 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庐州创新英才”每人30万元经费支持;一次性给予“庐州创业英才”每人50万元经费支持。各地和用人单位应配套予以经费支持。各级财政支持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其中60%专项用于入选专家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40%用于资助入选专家改善生活待遇。


  第八条 入选专家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建立个人培养档案,享受相关人才服务。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入选专家申报国家“万人计划”、省“特支计划”等人才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大研发项目和产业创新团队,优先支持专家所在企业申请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要制定“庐州英才”培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培养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估。培养方案报市委组织部以及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入选“庐州英才”五年内,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主管部门每年对入选专家进行考察,重点了解入选专家的创新创业进展情况和单位培养措施的落实情况。入选专家如有工作岗位变动、调离(解聘、辞职)、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奖项)、获得重要表彰奖励等事项应按原申报渠道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入选专家进行中期(第3年)、期满(第5年)考核和绩效评估,重点考察了解入选专家发挥作用情况、单位支持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改进培养支持措施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职业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取消相应支持,并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年度培养计划,组织推荐评审和人选公布,抓好政策落实兑现,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市直相关部门在科研管理、事业平台、人事制度、考核评价、激励保障、经费使用等方面,做好相关管理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按需随机抽选评委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按同行专家评审原则通过两轮评审产生“庐州英才”推荐人选。第一轮专家初评差额提出初步人选,第二轮答辩复评差额提出推荐人选。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察组对专家评审组推荐人选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人选及所在单位有关情况,对人选及发展潜力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建议入选名单。


  第十七条 召开评委会投票表决会,由评委会负责人对实地考察结果进行投票表决,提出拟入选名单。


  第十八条 拟入选名单需征求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法检等部门意见,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正式入选名单报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宣传文化、教育、卫生、农技推广等社会事业领域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本办法享受政策支持,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提出建议入选名单,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已获“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等市级重点人才项目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庐州英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合人才〔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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