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市委有关部委,市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合肥市“鸿雁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4月23日
合肥市“鸿雁计划”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现就组织实施合肥市赴国(境)外留学深造培养资助计划(简称“鸿雁计划”),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
在肥优秀高校毕业生、创新平台科研人员和社会组织人才。
二、资助人数及金额
每年资助30人左右,每人累计最高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高校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学习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
3.应为合肥市辖区内“双一流”重点高校、重点学科和合肥学院等省属重点高校的应届优秀毕业生。
4.已取得国(境)外世界著名大学(参照QS、US news、Times等排名)或与在肥高校签订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外方教育机构签发的博士学位录取通知书(含硕博连读)。
5.身心健康。
(二)创新平台科研人员和社会组织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已取得国(境)外世界著名大学(参照QS、US news、Times等排名)或与在肥高校签订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外方教育机构签发的博士学位录取通知书(含硕博连读)。
3.在市属单位(医院、高校、党校等)或联合创办的协同创新平台工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和中级及以上职称。
4.留学深造完成后须在推荐单位全职工作5年以上。
5.身心健康,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四、资助标准及拨付方式
(一)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费、食宿费等。
(二)第一年拨付15万元,以后每年拨付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第二年开始,留学人员须每年报送年度学习小结和下一年学习计划,经审核通过后,拨付下一年度资助经费。
(四)建立常态联系机制,留学人员管理服务细则另行制定。
五、申报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赴国(境)外留学深造培养资助计划申请表》。
2.学校推荐意见书。
3.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4.学习计划(外文)。
5.国外导师简历。
6.成绩单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二)创新平台科研人员和社会组织人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赴国(境)外留学深造培养资助计划申请表》。
2.单位推荐意见书。
3.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4.学习计划(外文)。
5.国外导师简历。
6.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7.参与相关重大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8.中级职称证书、获得相关奖项证书复印件。
9.学成后回推荐单位全职工作不少于5年承诺书。
六、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一)高校毕业生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然后由学校审核汇总后报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人员名单,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程序拨付经费。
(二)创新平台科研人员和社会组织人才所在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向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人员名单,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程序拨付经费。
(三)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留学人员赴排名靠前的世界名校攻读博士学位。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鸿雁计划”实施细则(暂行)》(合人才〔201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