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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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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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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人办理哪些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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