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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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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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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归属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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