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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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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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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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