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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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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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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有无税收优惠?

依据《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发〔2017〕3号):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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