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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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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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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销售专利给其他企业,以外币结算销售额是否需要换算为人民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企业以外币结算销售额需要换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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