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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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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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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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