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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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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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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医疗机构销售试剂,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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