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7-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