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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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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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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442热点问答(第三期)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有最新调整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否限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问: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否需要专项备案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水电费取得的是出租方名头的发票,在承租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最新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政策中的凭证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问:若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什么情形下需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问:若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什么情形不需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问:境外港口入境的船舶需要缴纳船舶税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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