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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增值税时如何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预缴时适用税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车船税的申报地点在哪里?什么时候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九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的“家庭唯一住房”及“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否仅指购房人本人的情况?
答: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4、如何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答:根据纳税服务规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规定,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应提供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取消报送要求的,可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