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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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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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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的金额合计是否包括交强险保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其中,金额合计包括发票的保费金额(价税合计)、代收车船税金额和滞纳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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