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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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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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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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