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12-30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5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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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5号(关于对2005年版第一批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予以公布)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2005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将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和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以及《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2.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3.《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4.《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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