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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3-28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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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关于制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全文失效。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8号(关于废止2005年第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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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8号(关于废止2005年第4号公告)。

为配合《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工作,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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