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3-30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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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号(关于对CEPA项下第二批原产香港进口货物中部分已投产的拟生产产品实行零关税)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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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规定的程序,经内地与香港政府部门共同确认,《〈安排〉补充协议》中第二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中共有25个税号的拟生产产品(产品清单随附)已正式生产。自2005年4月1日起,海关将对上述25个税号的原产于香港的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补充实施零关税香港原产产品清单补充实施零关税香港原产产品清单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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