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7-15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32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
收藏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32号(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以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予以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经中国与东盟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