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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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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4-06-30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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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事宜的公告)

2022年1月1日废止。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21〕1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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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废止。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21〕105 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中瑞自贸协定》规定,海关总署将自7月1日起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瑞自贸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可根据《中瑞自贸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见附件1)对其生产并出口至瑞士的中国原产货物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不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可凭原产地声明在瑞士申报进口时申请享受《中瑞自贸协定》优惠关税待遇。经核准出口商名单见附件2。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AA类生产型企业可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海关总署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授予企业“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相关企业于次月1日起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三、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再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一)该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发生降级;


(二)经海关核查,该企业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不实,情节严重的。


四、《中瑞自贸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中瑞自贸协定》规定格式(见附件4)打印、加盖或者印刷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


(二)包含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应为23位字符,仅可使用数字或字母,由下列号码组成:


1.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5位);


2.商业单证的签发日期(8位,4位年+2位月+2位日);


3.商业单证号码(10位),不足10位的在前加0补充至足位。


例如: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为11111,商业单证号码为123Abc,商业单证的签发日期为20150101,则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为111112015010100000123Abc。


(三)自商业单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为确保原产地声明体系的顺利实施,中瑞双方海关已建立原产地声明数据交换系统。经核准出口商应将原产地声明扫描件按照下列方式发送至中国海关:


(一)扫描件格式应当为PDF文件,清晰度200ppi,文件小于500K。


(二)文件名和邮件名称应当为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三)为避免在瑞士进口通关受阻,该扫描件应于相关货物在瑞士进口报关前发送,发送电子邮箱地址为:gbhgycd@customs.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瑞自贸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doc《中瑞自贸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清单.xls《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清单.xls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承诺书.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承诺书.doc


4. 原产地声明.doc原产地声明.doc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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