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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30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7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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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7号(关于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问题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在进出口关税方面给予基里巴斯共和国最惠国待遇,对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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