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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12-30
发文字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2号
发文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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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2号 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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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5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pdf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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