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0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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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二、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三、对涉及出口钢坯、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x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x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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