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0-1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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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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