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12-09
发文字号:
汇发〔2004〕119号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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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操作程序,方便申请人办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请参照执行。


附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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