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2-06-29
发文字号:
发改外资〔2012〕1905号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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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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