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2-07-27
发文字号:
汇综复〔2012〕57号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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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交易费用专用外汇账户增加收支范围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交易费用专用外汇账户增加收支范围的请示》(上海汇发[2012]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活期结算专户的收入范围增加“外国投资者于资本市场转让所持企业股份所缴纳的经手费、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税费”。


二、相关外汇资金的使用参照原B股交易费用管理原则办理。


此复。


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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