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07-18
发文字号:
汇发〔2013〕30号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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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本法规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与本次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参见:汇发[2015]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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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与本次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参见:汇发[2015]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381


特此通知。


附件:

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废止文件目录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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