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12-25
发文字号:
汇发〔2014〕53号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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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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