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9-24
发文字号:
汇发〔2019〕26号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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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1),现予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齐天骄


联系方式:010-68402403


特此通知。


附件:


1.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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