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5-10
发文字号:
琼工信规〔2022〕5号
发文机关: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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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激励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激励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激励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

(工业和信息产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产值或营业收入上规模的激励作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激励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奖励先进制造业和油气开采企业产值,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的资金。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对资金申请单位进行遴选、审核、公示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审核下达、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申报单位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和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奖励对象、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生产经营的先进制造业和油气开采企业(指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试行)》的制造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缴税款;


  (三)申报单位产值纳入海南省统计,自投产之日起年产值于2021年及以后首次达标,2020年及以前达标的不再追溯;


  (四)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奖励资金采取事后奖补,自2022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产值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先进制造业及油气开采企业。


  1.对申报年度产值首次突破3亿元的先进制造业及油气开采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申报年度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的先进制造业及油气开采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申报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5亿元的先进制造业及油气开采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申报年度产值首次突破3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及油气开采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申报年度产值首次突破5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及油气开采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1.对申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实质性运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申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的实质性运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申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实质性运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申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实质性运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申报通知,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查申报单位年产值情况,审核通过后,确定予以支持的单位和资金奖励额度。


  (三)公示。审核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和“海易兑”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经费。


  奖励资金的申报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公示、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使用奖励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不得申请海南省激励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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